推动土木建筑科技进步

—— 促进学术交流与行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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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CASHB
第二条 性 质
本团体是由全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河北省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 旨
本团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振兴河北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395号
邮政编码:050227,网址:http://www.hbstmjzxh.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七条 本团体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对本省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发展规划进行咨询,开展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搞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推广低碳绿色建筑,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四)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应用推广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合作和交往;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传播科技信息,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进行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八)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授权下,开展相关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九)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会员工作者;
​​​​​​​(十)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10年以上,并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会员条件的中国籍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团体专业范围有关,并愿意参与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及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团体各类会员分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团体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团体章程,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2、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4、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决议及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任名誉职务;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理事会行使职权,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团体设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位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监事长领导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任期同理事会任期一致。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二级学术组织10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0日经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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